您现在的位置: 海科教务处>>规章制度>>正文规章制度

    海南科技职业学院创新创业教育学分标准细则

    发布时间:2017-04-05来源:海科教务处

          第一条  职业生涯规划课程和就业指导课程

      参加学校《职业生涯规划》课程和《就业指导》课程学习且考试及格的学生,可获得通识创新学分2学分,该学分为必修学分。

      第二条  创新创业专业选修课程

      参加创新创业教育《创新创业精神与实践》、《创新创业领导力》、《创新创业执行力》(三选一)课程学习且考试及格的学生,可获得专业创新创业学分2学分,该学分为必修学分。

      第三条  创新创业类课程

      参加专业创新创业类课程学习且考试及格的学生,可获得专业创新学分2学分。

      第四条  创新创业竞赛

      1.在校级各类创新创业竞赛中,获一等奖的学生可获得3学分,获二等奖的学生可获得2学分,获三等奖的学生可获得1学分。

      2.在省级、地市级各类创新创业竞赛中,获一等奖的学生可获得5学分,获二等奖的学生可获得4学分,获三等奖的学生可获得3学分。

      3.在国家级各类创新创业赛中,获一等奖的学生可获得8学分,获二等奖的学生可获得7学分,获三等奖的学生可获得6学分,获优秀奖的学生可获得5学分。

      第五条  实验项目研究

      参加学校教学计划外的各类实验项目研究并取得一定研究成果的学生,提交实验研究报告,并由学院两名(含两名)以上教师(讲师以上)签字推荐,经创业教育学院认定,可获得2学分。

      第六条  学术科技创新项目研究

      参加校级学术科技创新项目研究并结项验收(或取得阶段性成果),成果发表在省级一般刊物上的学生,可获得3学分;成果发表在省级核心刊物上的学生,可获得4学分;成果发表在国家级刊物上的学生,可获得6学分。

      第七条  创新创业实践

      在学校登记注册并参加一个学期创新创业实践的学生创新创业团队成员可获得1学分,团队负责人可获得2学分。

      第八条  大学生实践企业合作计划

      1.利用假期等课余时间到企业进行创新创业实践累计30小时以上的学生,提交企业出具的证明材料,可获得1学分。

      2.学生参与企业的项目研发、技术创新、产品生产、成果转化、经营管理等创新创业实践并取得较大成绩,经审核,可获得 3学分。

      第九条  认证资格证书

      参加学校创业教育课程以外的资格认证考试并获得证书的学生,每项可获得1学分。其中考取国家统一职业资格考试,如护士资格证书、财会人员上岗资格证书、航海三副、轮机三管轮、导游资格证书、建筑施工员资格证书、建筑测量员资格证书、建筑安全员资格证书等,每项可获得3学分。

      第十条  学习成果

      学习成果(学术论文、调查报告、文学艺术作品等)发表在省级一般刊物上的学生,可获得3学分;成果发表在省级核心刊物上的学生,可获得4学分;成果发表在国家级刊物上的学生,可获得6学分。

      第十一条  制作或设计

      学生从事具有一定创新价值、实用价值的制作或设计,其成果由学生所在教学单位两名(含两名)以上专家(副教授以上)推荐,经鉴定可获得2学分。

      第十二条  外文资料、书籍编译

      1.参加各种外文资料、书籍等编译并公开发表或出版,可获得4学分。

      2.参加各种外文资料、书籍等编译未公开发表或出版,出具相关领域两名以上(含两名)专家(副教授以上)鉴定的相关证明,可获得2学分。

      第十三条  发明、专利

      取得国家发明专利的学生,可获得6学分。

      第十四条  其他

      不在上述范围内的其他创造、创新、创业学习与实践成果,经专家组审核认定后,参照上述标准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五条  学生如以同一项目参加上述中的多种途径,只计可获得的最高学分,不重复叠加。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创业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标注的项目,获得该项创业教育学分,可以抵换除职业生涯规划课程和就业指导课程(共2分)之外的其他相应分值的创业教育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