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海科教务处>>规章制度>>正文规章制度

    海南科技职业学院大学生(师生)创新创业成果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17-04-05来源:海科教务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和教育部党组书记、部长袁贵仁在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视频会议上的讲话精神,为激发培养大学生自主创新创业的兴趣和能力,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学生在创新创业中获得成果,按《海南科技职业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第三次修定稿)(海科学术20157号)文件奖励金额乘1.5发放。

      第三条 教师和学生合作在创新创业中取得的成果,按《海南科技职业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第三次修定稿)(海科学术20157号)文件奖励金额乘1.2发放。

      第四条 教师独立在创新创业中取得的成果,根据《海南科技职业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第三次修定稿)(海科学术20157号)文件奖励金额执行。

      第五条 本奖励办法奖励师生在创新创业中取得的成果,成果应署名单位为“海南科技职业学院”(或“Hainan Institut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的第一完成人/第一获奖人。

      第六条 同一成果分别获得多种奖励时,学校只按最高奖励级别(或最高奖励金额)给予一次奖励。

      第二章 奖励标准

      第七条 奖励条件。

      1.学生和教师在大学生(师生)创新创业基金或比赛中取得的成果必须到科研处进行登记和成果确认,并将成果原件或复印件佐证材料一并上报科研处。

      2.获奖成果必须有省(直辖市)、部级专业委员会等相关单位发布的奖励通告、证明书等原件或复印件。

      3.SCI/EI等收录的学术论文原件或复印件必须经科研处确认检索核实。专利必须提供国际、国家专利机构颁发的专利授权证书佐证材料。

      第八条 师生在创新创业过程中,发表学术论文奖励如下:

      1.学生独立完成。

      1)被SCI期刊收录论文奖励15000元;

      2)被EI期刊收录论文奖励7500元;

      3)中文核心奖励750元;

      4)一般期刊奖励300元(包括现代职业教育研究)。

      2.学生教师合作完成。

      1)被SCI期刊收录论文奖励12000元;

      2)被EI期刊收录论文奖励6000元;

      3)中文核心奖励600元;

      4)一般期刊奖励240元(包括现代职业教育研究)。

      第九条 师生在创新创业过程中,申请获权专利奖励标准如下(以“海南科技职业学院”为第一专利申请人,我校学生教师为第一发明人):

      1.学生获权的专利。

      1)国家发明专利奖励4500元;

      2)实用新型专利奖励2250元;

      3)外观设计专利奖励1125元;

      2.学生教师合作获权的专利。

      1)国家发明专利奖励3600元;

      2)实用新型专利奖励1800元;

      3)外观设计专利奖励900元;

         3.每项获得授权的专利,按最高额度只奖励一次。

         4.软件登记按外观设计专利进行奖励。

         5.如我校是第二完成单位,奖励金额相应减半。

      第十条 师生在创新创业过程中,获得国家成果奖励。

      1.学生以“海南科技职业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第一获奖人获奖。

      1)一等奖,奖励150000元;

      2)二等奖,奖励75000元;

      3)三等奖,奖励45000元。

      2.学生以“海南科技职业学院”为第二完成单位,第一获奖人获奖。

      1)一等奖,奖励30000元;

      2)二等奖,奖励15000元;

      3)三等奖,奖励9000元。

      3.学生教师合作以“海南科技职业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第一获奖人获奖。

      1)一等奖,奖励120000元;

      2)二等奖,奖励60000元;

      3)三等奖,奖励36000元。

       4.学生教师合以“海南科技职业学院”为第二完成单位,第一获奖人获奖。

      1)一等奖,奖励24000元;

      2)二等奖,奖励12000元;

      3)三等奖,奖励7200元。

      第十一条 师生在创新创业过程中,获得省(直辖市)、部级以上成果奖励。

      1.学生以“海南科技职业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第一获奖人获奖。

      1)一等奖,奖励75000元;

      2)二等奖,奖励30000元;

      3)三等奖,奖励15000元。

      2.学生以“海南科技职业学院”为第二完成单位,第一获奖人获奖。

      1)一等奖,奖励15000元;

      2)二等奖,奖励7500元;

      3)三等奖,奖励4500元。

      3.学生教师合作以“海南科技职业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第一获奖人获奖。

      1)一等奖,奖励60000元;

      2)二等奖,奖励24000元;

      3)三等奖,奖励12000元。

      4.学生教师合作以“海南科技职业学院”为第二完成单位,第一获奖人获奖。

      1)一等奖,奖励12000元;

      2)二等奖,奖励6000元;

      3)三等奖,奖励3600元。

      第十二条 师生在创新创业过程中,获得厅级成果奖励。

      1.学生以“海南科技职业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第一获奖人获奖。

      1)一等奖,奖励15000元;

      2)二等奖,奖励7500元;

      3)三等奖,奖励4500元。

      2.学生以“海南科技职业学院”为第二完成单位,第一获奖人获奖。

      1)一等奖,奖励4500元;

      2)二等奖,奖励3000元;

      3)三等奖,奖励1500元。

      3.学生教师合作以“海南科技职业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第一获奖人获奖。

      1)一等奖,奖励12000元;

      2)二等奖,奖励6000元;

      3)三等奖,奖励3600元。

      4.学生教师合作以“海南科技职业学院”为第二完成单位,第一获奖人获奖。

      1)一等奖,奖励3600元;

      2)二等奖,奖励2400元;

      3)三等奖,奖励1200元

      第十三条 师生在创新创业过程中,通过省(直辖市)、部级以上成果鉴定奖励。

      1.学生单独通过鉴定奖励。

      1)以“海南科技职业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通过省(直辖市)、部级以上成果鉴定,成果鉴定项目第一负责人,奖金15000元。

      2)以“海南科技职业学院”为第二完成单位,通过省(直辖市)、部级以上成果鉴定,成果鉴定项目第一负责人,奖金4500元。

      2.学生教师合作通过鉴定奖励。

      1)以“海南科技职业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通过省(直辖市)、部级以上成果鉴定,成果鉴定项目第一负责人,奖金12000元。

      2)“海南科技职业学院”为第二完成单位,通过省(直辖市)、部级以上成果鉴定,成果鉴定项目第一负责人,奖金3600元。

      获得海口市项目等级按照以上省部级70%计算。

      第十四条 师生在创新创业过程中,通过厅级成果鉴定奖励。

      1.学生单独通过鉴定奖励。

      1)“海南科技职业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通过省(直辖市)、部级以上科研成果鉴定,成果鉴定项目第一负责人,奖金7500元。

      2)“海南科技职业学院”为第二完成单位,通过省(直辖市)、部级以上科研成果鉴定,成果鉴定项目第一负责人,奖金3000元。

       2.学生教师合作通过鉴定奖励。

      1)“海南科技职业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通过省(直辖市)、部级以上科研成果鉴定,成果鉴定项目第一负责人,奖金6000元。

      2)“海南科技职业学院”为第二完成单位,通过省(直辖市)、部级以上科研成果鉴定,成果鉴定项目第一负责人,奖金2400元。

      第十五条 教师在指导学生创新创业中出版教材奖励。创新创业项目出版教材,教材字数在15万字(含15万)以上“海南科技职业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第一完成人 教材必须在人才培养计划实践课所用教材,奖励科研经费每书30000元,不含出版费。

      第十六条 师生在完成创新创业取得校内孵化的学生股东公司受理海南科技职业学院的成果产品推广上市100万销售收入奖励。成果产品经校学术委员会和评价专委会鉴定通过后,根据成果科学技术含量和社会效益,给以5000-10000元的奖励。

      第十 我校教师在指导学生完成大学生(师生)创新创业基金项目,取得第十六条项目每学期抵课时量180课时量/项,与产品系列计算,本条款执行5年。

      第三章 附则

      第十 科研处每年12月按年度对成果进行统计、审核并于第二年开学后发放奖金。

      第十 果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或其产权尚未明晰的,暂不纳入本办法奖励范围。

      第二十条 在成果奖励申报过程中,采取各种弄虚作假行为骗取荣誉和奖励的,由学校学风与师德师风专门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交校学术委员会讨论给以处理。除追缴所得奖金外,问题严重者给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 奖励分配计算标准:第一完成人/获奖人获奖金总数X(2/n),其余均分。

      第二十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 本办法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