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人才培养质量,确保教学秩序正常运行,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营造全院各级领导关心教学、重视教学、支持教学的良好氛围,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及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听课人员
1、院级领导;
2、各职能处室领导;
3、学院专兼职教学督导员;
4、各二级学院(部)院长、副院长、主任、副主任、教研室主任;
5、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
二、听课次数
1、学院领导每学期听课至少2次,其中主管教学的副院长每月听课至少2次;
2、相关职能处室中层干部每学期听课至少6次,其中教务处领导每学期听课至少10次;
3、各二级学院(部)院长、副院长、主任、副主任、教研室主任每学期听课至少8次;
4、学院专兼职教学督导员按相关规定执行;
5、承担各专业教学任务的教师每学期听课至少4次,其中讲师职称以下(含讲师)的教师每学期听课至少6次。
三、听课方式
1、学院领导、行政职能处室中层干部根据每学期排定的课程表,不定期随机听课;
2、二级学院(部)院长、副院长、主任、副主任、教研室主任及教师除采取随机听课方式外,也可通过各教学单位组织的教学观摩课、示范课来开展相互听课和评教活动。
四、听课对象
承担全日制教学任务的所有教师,重点是中青年教师。
五、听课管理
1、听课人员应尊重主讲教师,不得迟到、早退,不得干扰正常教学秩序,每次至少听完一节课。听课人员应对学生到课情况进行检查与登记,了解教学效果及学生意见,了解学生对本课程的要求和建议等;
2、学院领导、行政职能处室中层干部听课记录本在每学期期末前两周交督导室存档备查;各教学单位领导及教师听课记录本在每学期期末前两周交本单位存档备查;各教学单位于期末放假前两周将本单位听课情况以及四联的评教评分汇总表分别报送教务处、督导室、人事处。教学督导成员的听课记录本交督导室存档备查;
3、每学期期末教务处、督导室将对听课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和分析,并通报全院;
4、各教学单位可参照本规定,结合教研活动、课程建设、师资培养和教学检查、评估等工作,制定或完善具体的听课办法,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全体教师开展经常性的相互听课活动。
六、听课要求
1、听课人员每次听课后应及时归纳、总结,并详细填写听课记录本中的所有内容,对主讲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等按照《听课评教评分表》的内容予以客观评价。
2、听课人员应把在听课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于课后填写《听课反馈》反馈给主讲教师;对听课中发现的较为严重的问题应及时反馈给学院分管领导或教务处。
3、各教学单位对听课人员反映的教学效果不理想、教学态度不端正的主讲教师,应组织其所在教研室的同行教师进行集体听课和评教,指出其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帮助其开展教学研究、提高教学质量。教务处也可组织专家有针对性地听课和评教,帮助教师端正教学态度,提高教学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