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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科技职业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16-01-05来源:海科教务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推行教学督导工作是学院建立现代科学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设施,教学督导工作主要是通过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等督导职能,达到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的目的。

          第二条 教学督导坚持“以评促建、督导并举、重在导向”的方针和以教学质量为中心的原则。

          第三条 教学督导室是教学督导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与教务处、各院(部)、学生工作处及相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

          第四条 教学督导的主要工作是对院、部教学工作进行评估,对教师的教学质量(包括理论教学和实验实训教学)进行测评和指导;对教学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了解,并提出指导性意见。

      第二章  督导职责

         第六条 教育督导室的教学督导职能和工作职责

          1.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和制度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不断完善教学督导制度;

          2.负责全院教学督导工作的规划制定和年度的相关安排;

          3.负责教学督导队伍建设、培训和绩效考核;

          4.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二级督导员的工作。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

          5.收集、整理、汇总教学督导信息,定期发布教学督导简讯;

          6.收集有关提高教学质量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为学院改进教学及其教学管理提供依据。

          7.负责并组织教学质量的评估与指导活动,开展对教学管理的监督与检察工作;

          8.组织教学督导工作的研究;

          9.接受院长委托组织开展专项督导活动。

          第七条 教学督导员的工作职责

          1.认真执行教学督导条例;

          2.参加教学工作质量的检查、监督、评估与指导工作;经常听课、评课,并提出指导性意见;参加教学督导工作的调研活动,并写出研究报告;参加教学质量评估方案的制定及其实施的工作。

      第三章  督导反馈制度

          第八条 教学督导室负责对教学质量评价的复议工作,被评价对象若对教学质量的评价结果有异议,可向教学督导室申请复议,经教学督导室组织有关专家研究后,在三周内做出答复。

          第九条 教学督导室及督导人员完成督导任务后,应向被督导单位或教师通报督导结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以推动教学管理工作和教学工作的提高。

      第四章  教学督导队伍建设

          第十条 思想作风建设方面。努力学习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学习现代高职教育理论,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与时俱进,不断增强创新意识。

          加强作风建设,讲求实效,实事求是。不断提高教学督导工作质量。

          谦虚谨慎,虚心听取广大师生的意见,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工作作风,公道正派,廉洁自律,树立良好的形象。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从学院内外有过多年教学经验的、副高以上职称的现任或曾任教师中聘任若干名教学督导员,并组成教学督导室,实施教学督导工作。教学督导员一般任期为两年,受聘者由学院颁发教学督导员证书,享受相应津贴待遇。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条例由教学督导室负责解释,本条例自学院颁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