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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科技职业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试行)

    发布时间:2023-11-13来源:海科教务处

                          海南科技职业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加强学生学籍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我校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其他相关证件,在规定的期限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在规定报到时间前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一般不超过2周。学生因不可抗力原因(如地震、台风、洪水等)不能按期报到的,可在该因素消除后及时到校报到,并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说明理由,经核实后办理入学手续。未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在学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核合格者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一)因参军入伍且被录取的新生或者新生家长须提交《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原件两份、新生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一份、新生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高中毕业证书复印件一份至学校。经招生办审核学生资格,合格者,教务处依据规定给予学生办理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学生退役后2年内可向学院申请入学,经招生办公室审核学生入学资格,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而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二)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对患有疾病或身心状况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并经学校医务室复核,需在家修养,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校医务室复核、招生办公室审核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而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联合组织招生办、学工处、财务处、教务处及各二级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类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学生应当先交齐学费和住宿费,凭交款收据报到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应当事先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和住宿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因交不齐学费、住宿费及有关费用,可以通过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因交不齐学费和住宿费,本人申请,二级学院审核,经学工处、教务处等部门研究同意并报请学校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给予注册或者暂缓注册。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条 新生报到注册后,按照海南科技职业大学有关学生证、校徽管理办法,由学工处发给学生证和校徽。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持学生证按照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可以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二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登记成绩以教师所成绩单为依据。

      第八条 对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生必须按时听讲、完成作业和参加课程考核、考试,一学期内无故缺课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1/3的或缺交课程作业超过1/3者,视为平时成绩不合格,取消其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资格,令其自修并完成所缺作业后参加下学期初补考。学生必须按规定完成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没有完成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者一律不能获取毕业证书。

      第九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进行,可采取闭卷、开卷、笔试、口试、上操作等多种形式。考试科目严格按照教学计划执行。

      通识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中考试课程的期末考试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实施,其余考查课程由各学院组织考查或考试。

      第十条 考试课的成绩由任课教师按日常考核、期中考试等平时成绩加期末考试等构成,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日常考核及其中考试成绩占该门课程总成绩的30%-40%,期末考试成绩占总成绩的70%-60%。学生成绩由任课教师按要求评定,填入记分册并由学院教学院长或教学部教学主任签字后上报校教务系统成绩管理模块。若各学院根据自身具体情况调整某些课程成绩核算的比例,应提出签呈,经教务处审核、由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执行。

      考查课的成绩以平时测验、课后作业、学生出勤率、期末成绩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一条 “大学英语课程”一、二、三、四各学期考试未通过者必须按照学校规定参加补考。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可置换一个学院的大学英语课程成绩。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二条 期末考试试卷实行A、BC卷制,教师在考前须同时出齐三套难易程度、题量大小和题型相同的试卷,经二级学院教学院长或教学主任审核签署意见后,由教务处随机抽取一用于期末考试,另两套封存备用。学校积极推行各门课程的考教分离,逐步建立试题库。

      第十三条 学生每学期不及格课程均须补考。凭准考证和学生证参加补考。学生补考安排在次学期开学初2周内进行,应届毕业生最后一学期成绩不及格课程的补考,在学期结束前进行。补考成绩记载标有补考字样。学生补考应当履行相应手续,否则其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四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考试,须事先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缓考申请(因病缓考需出示医院证明),经二级学院同意并上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可随补考考试一起进行。缓考不及格则参加毕业前补考。

      第十五条 学生必须遵守考场纪律,对违纪者要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凡无辜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注明“缺考”或“作弊”字样,并视情节分别予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可,可以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 学生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教务处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所获取的各级各类职业技能证书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验、成果、可以折算为学习成绩(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学生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相应的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标注补考、重修字样。

      第十九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积极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二级学院及时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按照相关规定约束教育失信行为的学生;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取消所获得学术称号、荣誉证书等。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根据学校目前的专业状况及办学条件,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学生应当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

      第二十二条 对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以提出校内转专业的申请: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本人申请,并同时得到转出和转入二级学院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有某种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能在原专业学习者;

      (四)学生留级后下一年级无相同专业,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五)因原专业录取人数太少无法开班,学生须转入类似专业者

      (六)休学创业或者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可申请转入与创业或者服役有关的专业学习。

      第二十三条 以下情况者不允许转专业

      (一)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者;

      (二)降级试读者;

      (三)艺术类专业与非艺术类专业互转者;

      (四)尚在休学期间者;

      (五)单招学生非身体原因申请转入统招专业者;

      (六)“3+2”分段培养等特招专业学生;

      (七)经批准转入新专业的学生,不得再次申请转专业;

      (八)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四条 办理程序

      (一)符合条件且有意转专业的学生,须征得家长同意并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海南科技职大学学生转专业申请表》,经转出、转入二级学院同意后,报学工处、教务处审批同意,最终将审批表交教务处学籍科办理转专业手续并存档管理。

      (二)学生转入的二级学院应按专业要求对转入的学生进行必要的知识或技能测试,不能通过测试的学生不能转入该专业;

      (三)学生转专业的手续一般在大一结束后办理,其他学期不再办理转专业手续;

      (四)转入新专业的学生,从转入的学年起,按转入专业的收费标准交纳学费及其他费用;

      (五)学生转专业后,其在原专业的课程成绩与转入的二级学院教学计划相符的,经转入的二级学院和教务处确认后,予以承认;

      (六)全校转专业人数控制在9%的比例内,其中8%为各二级学院控制专业转出比例,1%由学校统一协调;

      (七)学生(含新生)转专业,学院不保证转入专业教材的供应但可协助办理教材的征订。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院完成学业。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而无法继续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的同学历层次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生源地录取分数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者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五年一贯制、3+2分段制等);

      (六)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七)跨学科门类的;

      (八)应予退学的;

      (九)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七条 学生转学,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后,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跨省转学经两校同意后,报转出地和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具体如下

      (一)转学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由转出学校同意、拟转入学校严格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

      (二)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教学能力的,经学校招生委员会或招生监督部门同意,院、校两级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将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做好会议纪要,由校长签署接收函;

      (三)转学学生的相关手续和证明材料一式五份,除学生留存外,同时报拟转入和转出学校以及转入和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公开转学的政策、程序、结果;对拟转学学生相关信息(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通过学校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属下列之一者,可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二甲或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或缺课累计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及困难等暂时中断学业的。

      (四)学生创业者需暂时中断学业的

      (五)二级学院认为必须休学的。

      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学生所属二级学院注明休学起止时间,做出意见,并经二级学院书记、院长签字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同时学生需办理休学离校手续。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持续休学,如因创业休学者可延长保留学籍4年。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三十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无论在军队工作时间多长,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退役后超过2年仍未办理复学手续的,则不再保留学籍。

      第三十一条 休学学生按学校规定的程序办理休学手续后,应当离校,回父母或自己家庭所在地,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学生的户口不变更,往返路费自理。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休学期间不得返回学校上课考试。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学校学习学生的待遇,即不参加奖学金、三好学生的评选、学杂费减免、助学贷款和勤工俭学等待遇。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的前两周向所属二级学院提交书面复学申请,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申请复学时,必须提交由二级甲等或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经学校医务室复查合格者,由二级学院签署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伪造诊断证明或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二)因其他原因休学者,须提供必要的证明,由二级学院签署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三)无论何种原因休学,在休学期间应遵纪守法,其行为应符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符合要求者才能复学。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或持续休学资格,情节严重者,予以退学。

      (四)为确保学生能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学业,休学学生复学后均应降级编入原专业。当降级无后续专业时,可申请选择相近专业就读。

       第五章 学习年限、升级、跳级、学籍预警、留级和退学

      第三十三条 学习年限

      学校各专业的培养方案按照国家规定学制年限(以下简称规定学制)制订。四年制本科学生学制一般为4年,最长不超过6年。超过学习年限者,不予注册。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未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者,如尚未受退学处理,可向学校申请延长在校学习年限。由学生本人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经所在二级学院主管教学领导签字后报教务处,由教务处报学校主管校长批准。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手续在规定学制届满当年的4月份集中办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试(考查)成绩合格者准予升级。虽经考核部分课程成绩不合格,但尚不够留降级条件者,准予升级。

      第三十五条 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本人申请跳级,经所在学院审核批准,教务处按照跳跃年级教学计划规定的专业核心课对申请者进行考核,成绩达到80分以上,其他课程成绩达到60分以上,经学校批准,允许跳级。

      第三十六条 学籍预警

      (一)学校实行学籍预警制度。学籍预警是指在学生管理工作中,针对学生在学习中出现的不良情况,及时提示、告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并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通过二级学院与学生和家长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一种信息沟通和危机预警制度。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学籍预警:

      1.一学期内因病假、事假等原因缺课累计超过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2.一学期有三门(含三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3.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按学校规定进行补考(考试舞弊及无故缺考学生无补考资格),经过补考,一学期内仍有两门(含)以上课程不及格(包含考试舞弊及无故缺考课程,下同)者;

      4.实行完全学分制时,学生在一学年之内考试成绩及格的课程学分总数不到该学年所选课程的学分总数的三分之一者。

      学业预警由各学院负责通知学生本人和家长。学业预警不是一种处分,而是对学生的提示。

      (二)具体程序

      1.各二级学院在每学期开学补考成绩录入后一周内对所属二级学院学生的学业情况进行统计,并向教务处报送本二级学院应予以学籍预警的学生名单。

      2.教务处在收到预警学生名单后进行复查,复查结束后一周内发文下达学籍预警的学生名单并在网上公布,同时学生所属二级学院将《学籍预警通知书》送达学生本人及学生家长。

      3.学生所属二级学院应主动与学生及其家长沟通,查找原因,针对不同学生制定相应的措施。

      4.学生应对本人受到学籍预警的原因进行深入剖析,制定整改措施,并写出书面材料报所属二级学院备案。

      第三十七条 留级

      (一)学校实行留级制度,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留级:

      1.一学期内因病假、事假等原因缺课累计超过学期总学时二分之一者;

      2.一学年有六门(含)以上课程不及格者或在校期间累积有八门(含)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3.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按学校规定进行补考,经过补考,一学年内累计仍有三门(含)以上课程不及格者或在校期间累计有六门(含)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4.实行完全学分制时,学生在一学年之内成绩及格的课程学分总数不到该学年所选课程的学分总数的二分之一者。

      (二)具体程序

      1.各二级学院在每学年第二学期补考成绩录入后两周内对所属二级学院学生的学业情况进行统计,审核留级学生名单,并以书面形式将拟留级学生名单以及留级后就读的班级安排报教务处,教务处在收到材料后进行复查,复查结束后两周内将留级的审批结果公布,返回各二级学院,并通知计划财务处和学生工作处。

      2.各二级学院在收到教务处下发的留级文件后一周内将留级的结果通知到学生本人。因特殊原因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告7天,即视为送。学生应在收到留级通知后,并于新学期开学按规定标准缴清学杂费并到新班学习,逾期两周未办缴费手续并到新班参加正常教学活动者,作退学处理。

      3.留级生的学籍归入下一年级,各类教学活动纳入下一年级统一管理。

      4.留级学生原则上不能转专业,如果下一年级没有相应的班级,可继续跟原班修读,其不及格的课程应跟专业性质或所开课程相近的班级修读,或随开设同一课程的其他专业(含其它二级学院)的班级一起修读考试,但缓一年办理毕业手续。

      5.留级学生应随班学习,参加学校的各类教育教学活动。除学校组织(统一安排)外,原则上留级学生不能自行申请参加顶岗实习或工学交替的实践活动。

      6.学生留级前已学的各门课程,凡考核成绩在60分(或及格)以上的课程,允许免修。学生学有余力,经教务处批准可以学习部分后续课程,考核及格的,以后可以免修;考核不及格的,不计入不及格门数,以后重修。

      7.学生在校期间留级以一次为限。学生在留级期间,应参加学校组织的相应的以往不及格课程的考试,自公布留级之日起一年期满仍有4门及以上的课程(含以往不及格课程但不含留级重读课程)不及格或仍有2门及以上课程(含以往旷考课程但不含留级重读课程)旷考的,终止留级,按退学处理。

      (三)不及格课程认定与课程门数统计,按下列规定执行:

      1.不及格课程认定包括以下五种情况

      1)一学期内正常考试不及格的课程。

      2)补考或重修后仍不及格的课程。

      3)无故旷考的课程(总评成绩按“旷考”记)。

      4)总评成绩以“0”分计的课程(学生旷课、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由任课教师提供日常考核材料,所属二级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备案,取消该课程考试资格,该课程总评成绩按“0”分记)。

      2.课程门数统计

      1)当前学期开设的课程各按一门课程计算(公共选修课不计算在内)。

      2)跨学期开设的课程,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的,则每学期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3)凡单独设置、单列成绩的实验实训等实践教学课程,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三十八条 退学

      (一)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1.累计无故旷考课程达6门以上(含6门)的或不及格课程达9门(含9门)及以上的。

      2.因课程原因应留级,在规定期限未办理留级手续的。

      3.在留级期间因课程原因被终止留级的。

      4.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办理复学手续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或不符合延长休学的。

      5.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6.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7.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8.应休学而拒不休学的。

      9.本人申请退学的。

      (二)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退学决定书由二级学院送交学生本人,同时报海南省教育厅备案。

      (三)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送交本人即生效。因特殊原因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7日后,即视为送

      (四)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五)学生退学后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的学生,必须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或公告之日起1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2.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学年者,发给学习证明。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两周不办理手续者,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3.秋季学期退学者,学院退还已缴的下一学期的学费及有关费用;春季学期退学者,已缴费用不退还。

      4.取消学籍、已退学的学生不得复学。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九条 毕业与结业

      (一)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获得至少一种职业技能证书,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二)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全部课程,有1门(含1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或在校就读期间因受留校察看处分,察看期未满等原因而没有达到毕业要求的,不予毕业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三)关于结业生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的规定。

      1.因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在结业后一年内可跟随在校生的相关课程考试,合格后,经学校审查符合毕业条件的,可换发毕业证书。

      2.因实习不及格,如结业后从事与实习内容相近的工作,可在结业后的1年内由工作单位开具鉴定证明(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公章),经学生所属二级学院审查、考核合格,经学校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

      3.在校期间受留校察看处分未能毕业的,待留校察看期满后,由本人申请(结业之日起1年内),用人单位或乡镇、街道以上政府机构向学院提供工作及现实表现和评议意见,经学校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

      4.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中毕业时间的填写,按实际换发证日期确定。

      第四十条 肄业

      对学满1学年以上而未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课程中途退学(被开除学籍者除外)者,学校可以发给肄业证书;不满1年者,发给学习证明书。已办理肄业证书的学生不得申请回校补修、重修、重考。

      第四十一条 学历证书的发放,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十二条 毕(结)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书,不再补办相应的学历证书。学历证明书与原学历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印制、颁发学历证书。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严格审查。

      第四十四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颁发的学历证书的相关信息可网上查询。

      第四十五条 对完成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学校不给予发放学历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海南省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规定在学籍管理方面未尽事宜,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执行,如有与国家政策、法规相悖的地方,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