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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科技职业学院听课制度

    发布时间:2017-04-05来源:海科教务处

      课堂教学是学校教学工作的核心环节。课堂教学质量将直接关系到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为了规范听课活动,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学校各级领导必须深入教学第一线,了解教师上课和学生学习情况,检查教学效果,及时解决和改进教学工作中的问题,促进教师相互学习交流,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一、听课规定

      1.为了解教学情况,学院领导可随机听课,教务处、实训中心领导不定期的听课。

      2.各二级学院(部)院长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次,专业教研室主任或负责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次,专任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次。

      3.专职督导每周听课不少于3次,兼职督导每周听课不少于1次。

      4.听课的对象是学院全体教师(包括兼职外聘教师),重点是青年教师,特别是新进校的青年教师,确保每学年对每位任课教师至少听课评教一次。

      5.听课老师采取随机听课,不事先通知任课老师。各二级学院(部)院长、各专业教研室主任或负责人及同行老师听课对象为本院(部)教师。学院领导、教务处、督导室负责人以及专兼职教学督导员听课的对象是全校教师。确保同行教师和领导听课评教的参与度。

      6.听课人员必须遵守课堂纪律,尊重授课教师,不得干扰教师上课。听课时不准接听电话,手机应处于静音状态或关机。

      7.听课人员在听课时要认真做好听课记录,填写评教评分表,要有评价性意见。在肯定优点的同时,要指出存在的问题,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提出改进意见。

          二、听课内容

      1.任课教师对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教学进度安排的把握和教学方案的设计。

      2.任课教师的教学准备、教学纪律、师德师风、教学态度。

      3.课堂教学组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高职教育的理念和方法。 

      4.课堂控制能力、课堂气氛、板书和课件设计。  

      5.学生出勤情况,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

      6.教学环节中存在的其它问题。 

          三、听课要求

      1.听课要有目的、有计划、有针对性。

      2.听课人员必须在上课铃声响前进入课堂,不得中途离开教室,尊重授课教师,听课过程中不得干扰教师上课。

      3.每次听课一般要求至少听完一节课,以保证其系统性和完整性。

      4.听课人员应认真听课,对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教学特色以及学生的学风等予以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

      5.听课人员应在听课后以适当方式与授课教师认真交换意见,提出教学建议,以达到互相交流、共同提高的目的。若发现有重大问题,应在听课后直接到督导室或教务处反映。

          四、听课管理

      1.听课制度,由教学督导室负责实施。

      2.每月末,各二级学院(部)将该月本院(部)所有听课人员的《听课记录本》和《评教评分表》收齐,经二级学院(部)负责人检查签名后,交教学督导室检查登记,教学督导室检查复印后将记录本返还各分院(部)授课教师。

      3.各专业系主任、教研室主任或负责人、专任老师的《听课记录本》,在本学期的第18周前交本二级学(部)审核后汇总存档。专兼职教学督导的《听课记录本》和评分表由教学督导室存档。

      4.各二级学(部)应根据《听课记录本》所记录的教学信息,不定期在二级学院(部)教学工作例会上进行通报。每学期末,应根据听课记录记载的情况进行汇总整理、分析研究,提出改进意见。在学期末最后一次二级学院(部)教学工作例会上进行通报,并将汇总材料以书面形式送交教学督导室备案。

      5.教学督导室每学期汇总一次听课情况。对听课情况中出现的问题要进行认真分析与讨论,并提出整改措施。每学期将出一期教学《督导简报》,对本学期听课情况进行总结及分析,同时将公布教学督导室提出的整改措施。

      6.人事部门要将听课评教情况纳入教师年度工作考核体系。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本制度由教学督导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