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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科技职业学院创业教育学分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7-04-05来源:海科教务处

          为进一步深化海南科技职业学院教育教学改革,完善学分制建设,建立培养大学生创新、创业精神与能力的学分模块和激励机制,培养具有创新能力的高端技术技能型人才,实现创新创业教育与学分制挂钩,依据《海南科技职业学院实施学分制的暂行规定》,特制订《海南科技职业学院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管理条例》。

       

      一、总  

      第一条  创新创业教育学分是落实《海南科技职业学院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全面构建创新型人才培养模式的具体体现。

      第二条  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的获得须经创业教育学院鉴定。

      第三条  创新创业教育学分是指学生通过参与创造、创新、创业教学与实践及主题活动而获得的学分。

      第四条  创新创业教育学分必修选修总计8学分,记入学生毕业总学分,即学生在校期间必须获得创新创业教育学分8学分。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需必修一门创新创业教育类课程,获得创新学分2学分,其余创新创业学分应从其他途径获得。学生选修课程获得的多余学分只在其成绩单中体现,不计入总学分。

      第六条  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自2015年入学后的学生开始实行。

      二、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获得途径

      第七条  学生获得创新创业学分的主要途径

      1.参加学校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中创业教育类必修课程、选修课程、创新创业培训等课程学习;

      2.参加校级、地市级、省部级行业.、国家级各种创新创业竞赛;

      3.参加学校教学计划外的各类实验项目研究;

      4.参加各单位在学术报告厅举办的各类学术报告、讲座、企业家论坛活动;

      5.参加校级或校级以上学术科技创新项目研究;

      6.参加学生创新创业团队实践;

      7.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企业合作计划活动;

      8.参加学校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以外的认证培训考试并获得证书;

      9.在省级、国家级报纸杂志上公开发表学习成果学术论文、调查报告、文学艺术类作品等.;

      10.从事具有一定创新价值、实用价值的制作或设计;

      11.参加各种外文资料、书籍等编译;

      12.从事发明创造、专利研究;

      13.参加专接本考试并获得相应证书;

      14.参加校级、市级、省级、国家级创新创业产业园、科技园、孵化园的创新创业实践;

      15.参加校级、省级、国家级含行业.职业技能大赛;

      16.经专家组审核认定的其他创造、创新、创业学习与实践成果。

      三、创新创业教育学分审核认定及管理

      第八条  学校成立“海南科技职业学院创新创业教育学分审核专家组”,组长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组员由创新创业教育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产业孵化基地、教务处、科研处、创业就业指导中心、现代高等职业教育研究院、团委等负责人担任。

      第九条  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学分审核专家组每学期审核一次,并及时将审核结果面向全校进行网上公示。

      第十条  创新创业教育学分审核认定程序

      1.学生填报创新创业教育学分审核认定登记表,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2.各教学单位对学生填报的登记表和相关佐证材料审核后,统一送报创新创业教育学院;

      3.创新创业教育学院对学生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后,转换为相应的创新创业教育学分;

      4.如学生对所认定的创新创业教育学分提出异议,由校专家组审核确定。

      第十一条  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的管理

      1.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由创新创业教育学院与教务处协调管理;

      2.经创新创业教育学院审核认定的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由创新创业教育学院及时转送教务处学籍科统一管理。

      四、附  

      第十二条  本条例所规定的学分为最高学分。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四条  本条例由创新创业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