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海南科技职业学院教育教学改革,完善学分制建设,建立培养大学生创新、创业精神与能力的学分模块和激励机制,培养具有创新能力的高端技术技能型人才,实现创新创业教育与学分制挂钩,依据《海南科技职业学院实施学分制的暂行规定》,特制订《海南科技职业学院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管理条例》。
一、总 则
第一条 创新创业教育学分是落实《海南科技职业学院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全面构建创新型人才培养模式的具体体现。
第二条 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的获得须经创业教育学院鉴定。
第三条 创新创业教育学分是指学生通过参与创造、创新、创业教学与实践及主题活动而获得的学分。
第四条 创新创业教育学分必修选修总计8学分,记入学生毕业总学分,即学生在校期间必须获得创新创业教育学分8学分。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需必修一门创新创业教育类课程,获得创新学分2学分,其余创新创业学分应从其他途径获得。学生选修课程获得的多余学分只在其成绩单中体现,不计入总学分。
第六条 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自2015年入学后的学生开始实行。
二、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获得途径
第七条 学生获得创新创业学分的主要途径
1.参加学校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中创业教育类必修课程、选修课程、创新创业培训等课程学习;
2.参加校级、地市级、省部级行业.、国家级各种创新创业竞赛;
3.参加学校教学计划外的各类实验项目研究;
4.参加各单位在学术报告厅举办的各类学术报告、讲座、企业家论坛活动;
5.参加校级或校级以上学术科技创新项目研究;
6.参加学生创新创业团队实践;
7.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企业合作计划活动;
8.参加学校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以外的认证培训考试并获得证书;
9.在省级、国家级报纸杂志上公开发表学习成果学术论文、调查报告、文学艺术类作品等.;
10.从事具有一定创新价值、实用价值的制作或设计;
11.参加各种外文资料、书籍等编译;
12.从事发明创造、专利研究;
13.参加专接本考试并获得相应证书;
14.参加校级、市级、省级、国家级创新创业产业园、科技园、孵化园的创新创业实践;
15.参加校级、省级、国家级含行业.职业技能大赛;
16.经专家组审核认定的其他创造、创新、创业学习与实践成果。
三、创新创业教育学分审核认定及管理
第八条 学校成立“海南科技职业学院创新创业教育学分审核专家组”,组长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组员由创新创业教育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产业孵化基地、教务处、科研处、创业就业指导中心、现代高等职业教育研究院、团委等负责人担任。
第九条 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学分审核专家组每学期审核一次,并及时将审核结果面向全校进行网上公示。
第十条 创新创业教育学分审核认定程序
1.学生填报创新创业教育学分审核认定登记表,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2.各教学单位对学生填报的登记表和相关佐证材料审核后,统一送报创新创业教育学院;
3.创新创业教育学院对学生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后,转换为相应的创新创业教育学分;
4.如学生对所认定的创新创业教育学分提出异议,由校专家组审核确定。
第十一条 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的管理
1.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由创新创业教育学院与教务处协调管理;
2.经创新创业教育学院审核认定的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由创新创业教育学院及时转送教务处学籍科统一管理。
四、附 则
第十二条 本条例所规定的学分为最高学分。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四条 本条例由创新创业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