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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科技职业学院教学质量与教学 改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4-05来源:海科教务处

      为贯彻《教育部关于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15]6号文件精神,为加强我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质量工程”)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质量工程”坚持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以推进教学改革和实现优质资源共享为手段,按照“整体规划、强化特色、注重创新、分步建设、全面提高”的原则,加大教学投入,深化教学改革,强化教学管理,推进教育创新,提升教育质量和水平。

      二、管理范围

      “质量工程”项目包括省级、院级特色(骨干专业、示范专业)专业建设;省级、院级精品课程(精品在线开放课程);校外实践基地建设;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建设;教学团队建设;技能竞赛项目建设;学生创业训练与实践项目建设等七个类型的国家级、省级、院级建设项目。

      “质量工程”项目管理实行“统一规划、明确责任、分年实施、专款专用、加强检查、保证质量”的原则。

      三、管理职责

      (一)学校成立质量工程领导小组,学院“质量工程”领导小组作为质量工程建设项目的领导机构,负责所有质量工程项目的评审与建设管理工作。

      (二)学校质量工程领导小组下设质量工程建设办公室(挂靠教务处质量工程建设科),负责所有质量工程项目建设的组织和业务指导,制定质量工程项目实施方案,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负责质量工程的日常事务。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文件及学校质量工程领导小组要求,制定项目建设规划和项目管理办法等。

      2.制定和发布质量工程项目申报通知和项目指南。

      3.组织校级建设项目评审和省、部级建设项目的推荐申报。

      4.指导、监督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及时协调建设过程中的问题,项目建设的重大事项向学院质量工程领导小组及时汇报,提请学校质量工程领导小组作出决策。

          5.组织对项目的检查、评价和验收及处理。

      6.推广宣传项目建设成果。

      (三)“质量工程”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负责本单位项目建设的规划、实施、管理和检查等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1.按照质量工程建设科相关文件要求,编制、报送项目申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2.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设内容,切实组织项目实施,确保项目建设进度,组织本单位专业力量对项目进行督促检查指导,确保实现预期目标。

      3.统筹安排各渠道建设资金,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科学、合理使用建设经费,监管建设经费的使用,项目负责人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4.接受质量办、财务处等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5.每年年底向学校书面报告项目进展情况,项目有特别规定的按相关规定进行。

      (四)“质量工程”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的职责是:

      1.依照项目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制订项目建设年度计划。

      2.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工作,把握项目的总体水平和项目计划实施进度。

      3.按规定合理使用项目经费。做到专款专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4.自我评价项目建设效果,并认真接受检查。

      5.宣传、展示项目建设成果,推进项目建设成果应用。

      (五)“质量工程”项目建设内容、进度安排以及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的,项目单位须提交书面申请报学校“质量工程”领导小组批准。

      四、申报立项

        “质量工程”项目的申报,采用以二级学院为单位申报的方式,不受理个人申请。项目申报程序如下:

      1.质量工程建设办公室发布或转发项目申报通知和项目申报指南。

      2. 二级学院根据项目申报通知的要求组织申报项目。

      3.质量工程建设科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并提出建议方案。

      4.校质量工程领导小组审定建议方案,批准立项实施或向上级推荐申报。

      五、检查验收

      (一)质量工程建设科根据项目建设总规划和年度计划,提请学校质量工程领导小组对“质量工程”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

      (二)项目建设情况检查按年度或项目完成期进行,分中期和年度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1.项目进展情况。

      2.资金的使用情况。

      3.项目建设中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三)项目建设周期根据各类项目要求确定,一般建设周期为两年,建设期满须接受验收。验收采用项目负责人报送项目建设总结报告,学校质量工程领导小组组织专家审核材料,必要时进行实地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1.建设目标和任务的实现情况。

      2.取得的标志性成果以及经验分析。

      3.项目管理情况。

      4.资金使用情况

      5.其他相关要求。

      (四)验收结束后,由质量工程建设科出具验收意见,学校质量工程领导小组审批并发文。对于省、部级建设项目,经学校验收后,向上级提交验收材料,并接受上级验收。对未达到验收要求的项目,取消其“质量工程”项目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中止或撤消项目等处理。

      1.申报、建设材料弄虚作假、违背学术道德。

      2.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建设工作。

      3.未按要求上报项目建设有关材料,无故不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4.项目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或者有其他违反项目管理办法的行为。

      六、经费管理

      (一)校级“质量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由学校安排专项经费。国家级和省级立项的质量工程建设项目,学校根据相关文件精神一次性给予经费配套(但不重复配套)。已立项为省级及以上项目的院级建设经费计入配套经费,配套经费从项目立项开始拨付。

      (二)项目经费按照“统一预算、单独核算、分年拨付、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质量工程建设科根据有关文件精神负责项目经费的宏观管理,根据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分阶段安排项目经费,并按项目经费预算计划分配到项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三)项目单位应保证按规定使用资金,并建立健全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立项项目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经费,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取项目管理费。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其他开支。

      (四)立项项目的经费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节约部分可以继续使用,超支部分自筹解决。项目负责人应按照有关财务制度的要求,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使用项目经费,切实保证经费用于项目的各项支出,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五)项目经费使用按项目活动支出据实凭票报账。报账程序:项目负责人签字后,经项目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查,质量工程建设科审核,学校质量工程领导小组审批,方可到财务处报账。有关报账要求按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六)项目年度检查合格,方可启动下一年度建设经费。立项项目结题后,项目单位在向质量工程建设科提交项目结题报告的同时,应提交项目决算明细表(经费决算报告)。

      (七)立项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1.人员经费:包括项目成员的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稿费等。

      2.差旅费:包括项目组成员和外聘专家参加会议、调研的差旅费和会务费。

      3.会议费:包括项目组召集的研讨会、论证会、评审会等支出。

      4.资料费:包括购买必要的书籍和资料的费用。

      5.办公费:包括日常办公文印费用以及文具、配件、耗材等支出的费用。

      6.设备购置费:用于项目研究、演示等设备的采购费用。

      7.成果费:包括论文版面费、教材出版费、成果鉴定费等。

      8.其他费用。

      (八)大学生技能竞赛项目和大学生创业训练与实践项目经费应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用于学生的学习资料、实训器材(主要是耗材)购置及参赛、调研差旅费用等,指导教师不得单独使用或挪作他用。

      (九)凡使用“质量工程”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为院属资产,应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使用。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办法由质量工程建设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