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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科技职业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7-04-05来源:海科教务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我校教学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民主化,加强校风建设,强化质量意识,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建设,建立教学各环节的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适应机制,规范和改进教学管理工作,推动教学改革的深入发展,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学校决定成立教学督导委员会。为明确职责范围,充分发挥委员会的职能作用,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和学风建设工作的咨询、监督和指导机构,多渠道、全方位的反馈教学工作信息,强化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调控职能,保证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教学督导的运行模式是“督、导、评”相结合,其中“督”与“评”为手段,“导”为目的;运行机制是检查—反馈—改进—建设—检查。

       

      第二章  教学督导委员会的组织机构

      第四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在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领导下进行工作,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委员若干人(由专、兼职人员组成)。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实行聘任制。其程序为:由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荐,报校长办公会批准,校长聘任。

      第五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教务处,全面负责管理督导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二年,可连聘连任。聘期内如因故确不能履行职责者,可中途终止聘任。。

      第七条 督导委员会委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熟悉有关教育教学的政策、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具有副教授以上的职称,身体健康、有多年从事教学、学生管理工作的经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

      3.能深入实际,联系群众,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敢说真话,严于律己,实事求是。

      4.致力于教学管理和督导工作,积极推动学校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和教育教学改革的深入发展。

       

      第三章  教学督导委员会的职责

      第八条 制订教学督导工作的政策和规章制度。

      第九条 制订教学督导工作的计划和指导方案。

      第十条 对学校专业设置与规划、课程建设与人才培养计划等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一条 深入教学第一线调查研究,为学校在教学管理及教学改革方面的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第十二条 教学单位的教学管理、教学运行秩序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课堂教学质量、教师工作规范进行监督指导,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第十三条 加强对青年教师教学工作的指导,帮助青年教师掌握教学技能和教学规律;发现教学改革的典型,总结教育教学成果,及时宣传推广先进的教学经验。

      第十四条 加强学风建设督导,协助督查考务管理和考风情况。

      第十五条 总结推广教学督导工作经验,开展教学督导研究。

      第十六条 定期召开全校教学督导专题会议。

       

      第四章  教学督导委员会的职权

      第十七条 列席学校和各教学单位有关教学方面的会议。

      第十八条 了解各教学单位专业人才培养计划的制(修)订、执行情况和教师的任课安排情况。

      第十九条 要求各教学单位或教师说明、解释或报告相关情况,提供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进行查阅。

      第二十条 进入教室、实验室、实训基地或其他教学现场听课和了解情况。

      第二十一条 要求被督导教学单位就有关事项进行自查自评。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上级政策、法规和学校教学管理规定的行为,教学督导委员会有权予以制止。

       

      第五章 教学督导委员会的工作程序和方法

      第二十三条 教学督导工作坚持教学单位日常督导和专项督导相结合;理论教学督导和实践教学督导相结合;过程督导和目标督导相结合;督教、督学和督管相结合的指导思想,由教学督导委员会根据学校的教学工作安排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每年根据学校工作要点制订工作计划,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执行。年终需提交年度工作总结。

      第二十五条 召开学生座谈会和教师座谈会,直接听取学生、教师对教学工作和学风建设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建立教学督导的举报、投诉制度,接受全校师生就教学质量、教学管理和学风建设情况向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的举报、申诉和投诉,并与有关职能部门共同调查、协调解决。

      第二十七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完成督导任务后,应向被督导的教学单位或教师通报督导结果,提出意见和建议,与被督导单位或教师共同协商改进措施。

      第二十八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完成督导任务后,应向学校有关部门和学校党政领导报告督导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向全校通报公布。

      第二十九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和意见,被督导单位和教师如无正当理由,应当接受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必要时,教学督导委员会可进行复查。

      学校各教学单位和教师应当主动和积极配合教学督导委员会的正常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教学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及督导委员会人员组成由学校校长办公会通过后生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