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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做好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诊断与改进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4-21来源:海科教务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建立职业院校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制度的通知》(教职成厅〔2015〕2号),推动和指导各地、各中等职业学校开展教学诊断与改进(简称诊改)工作,我部研究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指导方案(试行)》(简称指导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一、省级方案

        指导方案旨在落实2009年以来我部有关中等职业教育教学工作的系列规章制度。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据此制订省级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实施方案,推动指导中等职业学校依据省级方案自主开展诊改工作,按照规定组织复核。

        二、专家组织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遴选熟悉职业教育、具有管理经验、具有公信力的行业企业专家和职业教育专家组成省级中等职业学校诊改专家委员会,也可统筹此前成立的省级高等职业院校诊改专家委员会成立省级职业院校诊改专家委员会,指导本省(区、市)执行方案研制与修订、专家培训等相关业务工作。省级中等职业学校诊改专家委员会的主任(或秘书长,限1人)或省级职业院校诊改专家委员会中负责中等职业学校诊改工作的委员(限1人)可报名成为全国职业院校教学工作诊改专家委员会(简称全国诊改专委会)成员。

        三、试点工作

        为稳步推进诊改工作、检验完善指导方案,我司将遴选9个省份(每省3所学校)开展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工作诊改试点。试点工作为期三年,试点学校的诊改工作复核由全国诊改专委会直接组织并纳入本省复核工作计划。

        四、工作经费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工作诊改制度建设,尽快启动相关工作。各地应为方案研制和抽样复核安排专项工作经费,确保实施效果。

        五、报告通报制度

        每年12月31日前,各地须将本省(区、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诊改工作年度实施情况和下一年度安排等函报我司。我司将适时通报各地的实施情况。

        六、时间要求

        1.2016年4月29日前,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省级诊改专委会名单及推荐参加全国诊改专委会的人选函报我司;请有意参加试点的省(区、市)将申请函报我司(附3所试点学校名单)。

        2.2016年5月27日前,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本省(区、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实施方案(包括执行方案和工作规划)函报我司。

        报送地址: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35号(邮编:100816)

        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高职发展处

        联 人:朱华玉 任占营

        电话/传真:010-66096232

        电子邮箱:sfgz@moe.edu.cn

          附件:《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指导方案(试行)》.doc


      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