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科技职业大学文件
海科教字﹝2025﹞48号
关于印发《海南科技职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为改进和加强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提高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学位工作实际需求,经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并多次研讨修订,现制定完成《海南科技职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现予印发,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确保学校学位评定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海南科技职业大学
2025年5月29日
海南科技职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进和加强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提高学士学位授予质量,实现我校本科层次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保证学位授予水平和职业技能型人才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和《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关于做好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的意见的要求》,按照《海南科技职业大学章程》和《海南科技职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海南科技职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并制订本章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海南科技职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委员会”)是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是按照权限授予学位、决策学位事务的专门机构,负责全校学位的评定、授予及学位授予质量评估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学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委员会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委员分为职务委员和非职务委员。职务委员由学校校长、执行校长、分管教学副校长担任。非职务委员由学校的教务处处长、省级及以上学位委员会委员、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成员、各院(部)负责人及其他较高专业荣誉或专业人才称号的教师代表担任。
第四条 学位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4年。学位委员会委员由校长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审核、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委员在任期内可以调整,职务委员在任期内因退休、离职、职务变动等不能或不宜继续担任,相关新任职人员自然替补为委员,调整名单由学校定期发文公布;非职务委员调整,需经学位委员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第五条 学位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分委员会”)。学位分委员会一般以学院为单位,承担学位委员会委托的相应职责。学位分委员会一般由5人以上的单数委员构成,任期与校学位委员会相同;学位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分委员会主任委员须为学位委员会委员并具备教授(特殊情况可为副教授)职称,学位分委员会委员一般应是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学术水平高、学风端正、治学严谨、业绩突出、原则性强、熟悉学位管理及专业建设的专家;分委员会组建或换届由学院推荐人选,报学位委员会审批后,由学校发文公布。学位分委员会设秘书1名,由相关学院教学秘书兼任。
第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设立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负责处理学位委员会日常事务。学位办设在学校教务处,教务处处长兼任学位办主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学位委员会职责
(一)制定学校学位工作规章制度、学位标准和实施细则;
(二)审议并作出授予或不授予学位的决定,或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决定;
(三)审议学位工作中有关争议、异议和学术不端等事宜;
(四)审议学位点的增设、撤销或调整事宜;
(五)审议学位点核验工作方案及学位点自评报告;
(六)审定学校优秀学位论文名单;
(七)指导、监督学位分委会工作;
(八)完成学校授权和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 学位分委员会职责
(一)审核本学院学科建设规划、实施方案,并报教务处备案;
(二)制订所辖学科的学位标准、学位管理制度及实施办法;
(三)审议本学院学位点增列、调整或撤销的申请报告,并报学位委员会审核;
(四)负责指导、监督本学院学位点的评估工作;
(五)审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六)提出授予、不授予或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建议;
(七)向学位委员会推荐优秀学位论文(或毕业设计等);
(八)完成学位委员会授权和委托的相关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学位委员会每年举行2次会议,因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学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全体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位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事项,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会议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未有特殊说明,表决同意票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重大事项表决同意票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通过。
第十条 学位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位委员会会议,不能委托投票。不能出席者应向学位办请假,并由学位办向学位委员会主任委员报告。
第十一条 学位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的事项时,相关委员须回避。
第十二条 学位委员会会议实行列席制度。根据议题内容,由学位委员会主任委员决定邀请相关人员列席,并听取汇报、意见和建议。列席人员可参与讨论,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三条 学位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的结果设置一周公示期,相关部门或当事人可在一周内提出复议。复议请求征得不少于三分之一的委员同意后,提交学术委员会复议。
第十四条 学位委员会会议实行重要文件建档归档制度。会议决定、评定、裁定等事项,由学位办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的纪要、表决票、表决结果等材料存档备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学校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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